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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态度

——从安乐死看佛教临终关怀的积极意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佛教文化旅游网 更新时间:2008-7-1

安乐死,也叫尊严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安逸死亡""快乐死亡""无痛苦死亡。" 1985年版的《大美百科全书》把安乐死称为"一种终止生命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现在,人们通常认为,安乐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病重濒死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同意,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终结生命的全过程。安乐死在古代西方一直存在,直到基督教在西方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之后才因禁止而式微,本世纪以来,安乐死又逐步被许多人推崇,以至于形成了旷日持久的争论,这些争论大多围绕着宗教、伦理、刑法问题展开,赞同安乐死的观点似乎已经逐渐地成为世界潮流,在有些国家已经成为主流,荷兰议会在2001410通过了一项使安乐死合法的法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安乐死的生命哲学基础及其法律分析

1、安乐死的生命哲学基础

  安乐死虽然自古就有,但是人类文明的主流一直就不提倡,直到20世纪30年代之前,安乐死都没有被人们大量谈论,1930年以后,英美等国始有较大社会声势的安乐死运动,但是纳粹德国以安乐死的方式大规模屠杀犹太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之后,直到60年代,安乐死才被重新提起,于今发展愈演愈烈。实际上,安乐死之所以在这个时代成为极具影响力的一种思潮,与1617世纪以来直到今天的科学技术发展有很大的关联。安乐死思潮在其本质上是对于生命的一种态度,在其背后则是每个人的整个世界观。

  近三个世纪以来的科技文明极大地影响了人类对世界的看法,这些文明的成果一方面促进了人类对世界更加深入的认识,使人类逐步摆脱了一些宗教教条的束缚;但是,另一方面科技文明的发展也使得部分人类产生科技万能论的妄想,以为现有的科学足以解释世界的基本问题了。

  在关于世界的基本问题上,即什么是世界的本源?在这一问题上,近代以来的科技文明至少到19世纪末给了人类一个唯物主义的回答,即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意识、精神都是物质的派生物,当然,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人物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同时也承认意识和精神对物质有一定的反作用力。但是,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狭义相对论和广义相对论的产生尤其是量子力学的产生,世界的物质性本质这一唯物主义观点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怀疑,但是,人类思想的进步与大众的接受能力之间永远都是不同步的,大众接受力总是比人类思想的实际水平要低得多,量子力学导致的世界观革命并没有被大众普遍接受,而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控制着人类的主要观念,西方的宗教思想尽管依然是西方人生活方式里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它已经难以在世俗领域里完全胜任主导作用,而且由于宗教思想(尤其是基督教)本身理性化程度不够,因此要使人们完全信奉它的可能性就很小,宗教对人世里的大量事件、事实都无法轻而易举地圆满回答,使得许多原本虔诚信仰宗教的人们也难以完全信奉,因此在这样的一个普遍性的世界观背景下,安乐死思潮如火如荼也就不足为奇了。

  按照唯物主义世界观的解释,世界是由人类可以认知的物质构成的,人作为一种生命现象,当然也不能例外,也是由物质构成的,因此肉体生命就代表了生命的全部,人的意识、精神都是肉体生命的派生物,因此意识、精神随肉体生命而生,随肉体生命而灭。每一个人都是自己身体的真正主宰者。安乐死的倡导者和追随者正是基于这样的生命观,认为人的生命只此一世,人死以后就一切都终结了,以这样的生命观,他们就得出结论:人有权自由地处置自己的一切,包括杀死自己,只要不妨碍其他人。

2、安乐死的法律分析

  在法治的背景下,法律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法律的基本理念,二是法律运用于世俗社会的具体的技术性操作内容。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的基本理念具有完全物质性的调整价值和一定的超越物质内容的性质,这种超越性内涵从西方法治传统中,明显地来源于基督教精神。法治面对的是人类社会,其要调整的也是人类之间发生的关系,其人本价值论是在经历了被教权异化的神权桎梏中摆脱出来的结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治的价值观在表面上是反对神权的,而实际上却恰恰表现了神权最本质的一面,法治对人不分地域出身的关爱恰恰表达了基督教最本质和精华的内涵,我们从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英国的权利法案中都可以看到它们是以神、上帝的名义赋予人类以平等的权利,因此人类被法治所赋予的权利并不来自于人本身,而是来自于上帝、神,这种思想在法治的最初阶段被认为几乎是无可置疑的,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提高,一个人格神创造世界的观念就受到了质疑,于是,自然法精神因其在语言上显得比基督教神学更加理性而替代性地逐渐成为法治的形而上渊源,尽管如此,直到今天,我们依然能够在西方的法律传统中清晰地看到基督教的深厚影响。正是在这样的法治史背景下,我们才能认识人类权利的本质,因此,处置自己的生命即自杀就成为亵渎生命最严重的行为而在法律上遭到排斥,在有些国家甚至是一项罪行,即如果自杀未遂还会因为自杀而坐牢,英国直到1961年的《自杀法》才废除了自杀为罪的法律观念,但是协助他人自杀依然被认为是犯罪2。安乐死作为自杀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可能立刻成为被法治社会接受的制度,例如本文案例中,美国的大部分州都视积极的安乐死为非法,即协助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大夫或者其他人员的协助行为为非法。许多人在对法治尚未完整了解的情况下,就撰文认为"安乐死是人的权利",这对安乐死恐怕过于草率了一点,如果安乐死那么简单的话,人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在以尊重人权著称的美国,其基督教传统竟然导致许多人不惜被监禁而经常偷袭安乐死诊所。尽管如此,安乐死思潮在欧美国家依然蓬勃发展,而且病人不依靠他人协助的安乐死基本上无法阻止,至1985年,美国已有35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在立法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死亡之前合法遗嘱可以生效的法令,这项法律承认病人有权在法律上对自己未来的治疗做出书面指示。据有关民意测验统计,进入90年代,美、法两国支持安乐死的比率分别为90%85%。面对这样的形势,仅仅从宗教角度来探讨安乐死就很不够了,而必须有更加坚实有实践意义的技术性讨论。

  从完全技术性的法律视角分析安乐死,人们多从刑法角度进入,按照传统的刑法理论,无论是积极安乐死还是消极安乐死都可能使大夫构成犯罪。大夫按照病人的要求主动给病人提供药物等自杀的便利,指点自杀的方法以及直接下手杀害病人无疑足以构成谋杀罪,而大夫按照病人的要求停止用药,撤除维生器械等消极的放任性助死行为也构成犯罪,但是这些观点已经受到动摇,如1976930,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加利福尼亚健康安全法),这实际上是被动安乐死取得了合法地位;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安乐死国际会议",在其宣言中强调指出:应当尊重人"生的意义""庄严的死"3。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而荷兰甚至在今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完全合法的国家。因此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这些国家都已经被动摇甚至推翻。

  但是,除了在刑法领域外,从民法角度似乎还鲜有人对安乐死做出法律上的分析,从民法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来看:(1)安乐死是一个自然人有没有主动放弃自己民事权利能力的问题,根据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以及肉体生命存续期间民事权利能力完整性理论,自然人无权剥夺自己的生命或者委托他人剥夺自己的生命,安乐死发生以后,自然人肉体存续期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将被人为剥夺,这与谋杀的后果之非法性相同。故从本文的民法学理观点出发,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安乐死为非法。(2)实行安乐死的情况常常有一个前提,即医学上认为某病人得了不治之症,死亡已经迫在眉睫,且病人因为病痛极端痛苦,但是这样的前提是值得讨论的,在这个前提中,除了病人极其痛苦外,另外一项所谓死亡已经迫在眉睫并非一个本质性的确定,它只是人们根据人类一般性的生理规律而演绎推理的结果,因此在这些病例中,大部分病人即使不实行安乐死,经过一段时间,他们也会自然不治而死,但是,医学上不乏被医生诊断为必死之病人后又康复的病例,因此即便从科学的角度看,可以被以安乐死方式提前结束肉体生命者并不具有100%的科学依据。生命的死亡具有不可逆性特点,如果一旦诊断错误,错误的就是难以挽回的生命丧失,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排除误诊带来的安乐死失误。(3)当病人已经昏迷或者因为病痛而神志不清时,无论病人家属还是病人自己在确定病人应当安乐死都是缺乏依据的,一些病人很痛苦,以至于要求尽早离开这个世界,他们此时的决定很难说是深思熟虑的,因此,以此为根据而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否显得过于草率。我们完全有理由猜测,如果病人不再那么痛苦,他们还会要求尽早结束肉体生命吗?如果安乐死是由如本案的当事人死者的家属提出,那么我们更有理由怀疑安乐死的可行性,中国古人说久病无孝子,这说明人性中一些特别阴暗的东西,以人类本性而言,人类有养育下一代的本能,但是没有赡养上一代的本能,基于一般亲情的赡养老人很难在老人长期患病的情形下始终不渝的延续,因此,人们在这种情形下,潜意识中渴望老人早日归西并非不可容忍的罪孽--只要他们不诉诸行动。可是,安乐死制度却极有可能将人们潜意识中的恶念激发出来,而成为某些人谋杀亲人的手段。尤其在目前的中国社会里,那么多老人没有得到子女的赡养,甚至都有丧心病狂杀害父母的孽子,积极安乐死会不会成为他们邪恶的手段呢?因此,即使实行安乐死也应当严厉禁止除了病人之外的他人代理请求。(4)尽管安乐死在民法学上看也是非法的,但是实行安乐死的理由也可以从法益衡量中寻找,也就是说,法理只是原则,它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出现例外。安乐死赞成者似乎可以认为,与其充满痛苦的生存,而且他们会认为即便活着也没有多少时间了,因此还不如痛痛快快地提前死亡。但是,人们对于像死亡一类人生最重大的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做出决定后终生坚持,永远不变,如果安乐死可以代理,极有可能导致代理人事后反悔,从而终生良心不安。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想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假设唯物主义的生命观就是宇宙的真理,即便如此,要从法律上全面论证安乐死合法恐怕尚需时日,甚至永远不可能完成,除非人类置这些法理于不顾--因为有人会说,何必那么迂腐。

 

佛教临终关怀与积极的生命态度

倡导积极安乐死者以唯物主义为其哲学基础,在对生命本质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的状态下,认为人类生命只有一世,人可以随意地处置自己的生命,这样做的结果是对生命尊严不够负责任。但是,积极安乐死的倡导者却以尊重生命为其动机,以热爱生命为其目的,他们以为当病人极端痛苦时,由其自己决定是否自杀就是人道主义的,他们认为这是临终关怀。可是,他们恰恰忘记了一点,临终关怀不是“促终关怀”,临终关怀不是让病人周围的人帮助病人自杀,而应当是帮助病人勇敢地面对死亡,安然地接受死亡。我们无需过多分析积极安乐死可能造成的社会问题,我们只谈病人因为病痛的自杀给他自己可能造成的痛苦。   按照佛教密宗莲花生大士的《西藏度亡经》,人的肉体生命死亡之后,神识还未能够立即转生,称为中阴身,但是有两种人没有中阴身,一种是大善之人被阿弥陀佛接引而往生西方极乐世界或者投生天界,一种是大恶之人死后直接下三恶道,其他人死后则有一个过渡阶段。一般人的中阴身在人死后最初的三天半到四天之内处于昏迷状态,此后才开始有觉知,随后一般人的中阴身在49天内将转世到六道或者带业往生净土。而自杀者的中阴身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呢?西藏密宗大师顶果钦哲仁波切说:“当一个人选择自杀时,神识除了跟随它的恶业之外,别无选择,很可能会有厉鬼控制和拥有它的生命力。在自杀的案例里,法力强大的上师必须修特别的法门,如火供和其他仪式,才能解脱亡者的神识。”美国著名的通灵大师普拉格格据自己的晤灵经验,在《与天堂对话》中写到:“在一个人自杀之后,他首先意识到的事情之一就是,他并没有死去。他有一种压倒一切的感觉,觉得身体很重,……他为生命突然中断感到内疚、痛苦,而且悲伤。”2因此,不同宗教背景的人只要能够与另外的世界沟通,他们所认知的许多内容都是相通的。但是,佛教并不反对撤除毫无痊愈希望者的维生系统,因为耗费巨资对无苏醒可能的植物人进行治疗,会造成神识对肉体的我执之心,反而妨碍了生命的过程。顶果钦哲仁波切认为如果病人在咽气之前有捐献器官的想法,成全他是他莫大的功德,“器官捐赠是极大的善行,因为它出自真诚想利益他人的慈悲心因此,只要这确实是临终者的愿望,就绝对不会伤害到正在离开肉体的神识。反之,这个最后的布施行为可以累积善业。另一位上师说,在布施器官时所受的痛苦,以及每一个心散乱的时刻,都会转成善业。”“如果一个人确实很快就将去世,也表达了捐赠器官的愿望。他的心充满慈悲,就算在心脏停止跳动之前,他的器官都可以摘除。”顶果钦哲仁波切在此只是作了一个极端的说法,关键在于他已经知道人体生命的真正本质,而不是将肉体视为生命的全部,当然他并没有认为对谁都可以这样,而是强调临终者有捐献器官的愿望为前提。   

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临终关怀呢?   

真正的临终关怀是帮助临终者克服死亡的恐惧,帮助临终者提前预习将要经历的境况,而不是帮助临终者在离死亡尚有时日的情况下就自杀,今生的病痛是今世或者宿世的业障随因缘和合而起,从生命的全过程而言是很难逃脱的,正如普拉格认为的人为缩短生命破坏了生命本身要经历的过程,而病痛也许本来就是生命历练需要面对的内容,自杀并不能逃避考验也无法获得解脱。它将在新的生命过程中被重新体验,甚至因为自杀而导致的业障也要经历新的果报。   

面对病痛难忍的病人,我们更多的应当是给他们以心灵的安慰、精神的支持,同时我们还应当告诉他们,生命不是就只有这么一世,每个人都有成就无上菩提的可能,我们还应当告诉病人,在离开这个世界之前,应当将贪、嗔、痴三毒去尽,放下执著心,让自己的心与宇宙大化合一,安详地离开这一世。不管病人信不信,我们没有理由也没有资格强求他们接受佛的信仰或者其他任何一种信仰,但是我们可以做到让病人在世的时候获得最大限度的温暖,在宁静而体贴、洁净而全部放下的心态中离开这个世界。尤其重要的是,我们应当尽自己的一切力量帮助病人在清醒中面对病痛,促使他们以自己的精神力量安然面对死亡,并且在他们过世之后,按照佛法的教导帮助他们了悟真理,回归真理。主张积极安乐死往往容易导致对病人的厌弃,促使病人觉得自己是亲人们的累赘、世界的累赘,在绝望中离开世界,同时还要经历另一个世界的痛苦。这个时代的伟大圣人特蕾莎修女已经为我们做出了伟大的榜样,她和她领导的爱心修女会几十年如一日地为穷人、病人服务,让他们带着宁静和安详,带着真正的生命尊严离开这个世界,她说:“我亲爱的病人,当我从你身上看到基督,你对我是加倍的珍贵。对我来说,能够照顾你,是多么大的荣幸。” 她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许多印度的“不可接触者”在饿昏街头时,得到仁爱修女会的照顾,到死亡来临的时候,他们带着人间的温暖和仁慈,满意地离去了,可是我们这个世界却忽视着大量痛苦的生命,由其自生自灭,因为这个世界越来越缺乏信仰,从而蔑视生命“人们往往为了私心,和为自己打算而失去信心。真正的信心是要我们付出爱心。有了信心,我们才能付出爱;爱心成就了信心,信与爱是分不开的。”特蕾莎修女的这段话从侧面说出了我们这个世界面临的问题:对生命的冷漠。如果我们同意积极安乐死合法就意味着我们在帮助病人以坚强的信心面对病痛方面是无能的,可是实际上我们还没有无能到这个地步,只是因为某些人的观念视重病人为废物(甚至包括重病人们自己)才使得重病人们需以自杀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因为他们得不到真正的临终关怀。伦敦圣克里斯多福临终关怀医院(St.Christopher's Ho ice)的创办人桑德斯说:“在我们的病人中如果有人要求安乐死,那就表示我们没有尽到责任。”她反驳安乐死的合法化:“我们的社会还不致于穷到不能提供时间、爱和金钱来帮助人们安然去世对于那些身陷恐惧和忧愁之苦,而我们又可以解除其痛苦的人们,我们亏欠他们这一切为了做到这点,我们不需要杀他们……让自愿性的(主动)安乐死合法化,将是一种不种不负责任的行动,它会妨碍我们对于老弱、残障和临终者的真正尊敬和责任”。

  

爱惜生命 尊重生命

今天的科技文明已经可以让人踩到月球的土地上,可是科学技术依然无法拯救失落的信仰,人们也许从蒙昧的信仰中已经复苏,可是人类还没有获得正信,甚至许多人已经断言信仰是没有意义的,虽然信仰是对生命本身的终极关切,可是在滚滚物欲面前,人们的无明比任何一个时代都要严重,安乐死在唯物主义的生命观下变得如此诱人,以至于这个世界几乎迫不及待地要将它合法化。   

佛能度人,也只能度有缘人,面对生命,认真考虑该如何对待是我们每个人的职责。安乐死涉及的背景太过复杂,我不可能在一篇不到两万字的文章中将它说得令人满意,尤其是面对无宗教信仰的读者时,也许还会遭到最激烈的反对。但是,我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没有任何争论之心,只想把我自己的话说出来,只希望看到这篇弱势声音的人们为了他们自己,在尚未真正了解生命真相之前,别过早地对自己的生命下结论。如果读者朋友与佛法有缘,但尚不十分熟悉的话,我建议他们不妨读一读《西藏度亡经》(《中阴救度密法》)(尤其是了解对病人如何进行死后关怀的问题,即超度),因为我相信这样做只会有好处,没有坏处。  

 

(根据萧翰《什么是真正的临终关怀?》一文改编)

文章录入:小小浪    责任编辑:lan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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